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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消防工程之设计篇
一、总平面布局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或者层数多于19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1.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大于13米。
2.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3.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外墙上门、窗开口位置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防火分区:一类建筑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平,二类建筑为1500平,地下室为500平。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建筑构造
1.防火墙: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防火分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防火窗: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三、安全出口和避难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四、疏散楼梯
单元式住宅: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通廊式住宅: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例如:筒子楼、公寓楼。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平。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高度大于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五、消防电梯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时,应设1台。
当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平;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平。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六、建筑保温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七、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消防用水量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
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4.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方;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方;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方。
5.灭火设备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平。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九、电气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